共找到3,709条贵州失信被执行人相关结果
安龙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龙县戈塘镇吉祥煤矿
(2016)黔2328执52号
1970-01-01
一、解除冯国成与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的劳动关系。二、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支付冯国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3845.25元/月=23072.00元。三、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支付冯国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3845.25元/月=23072.00元。四、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支付冯国成停工留薪期待遇3580元/月÷30×80天=9547.00元。五、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支付冯国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3580元/月=32220.00元。六、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支付冯国成住院伙食补助费10元/天×29天=290.00元。七、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支付冯国成劳动能力鉴定费320.00元,检查费23.00元,交通费500.00元。以上合计:89044.00元。八、对冯国成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扣除冯国成与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达成协议后已领取的费用10000.00元,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一次性支付冯国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柒万玖仟零肆拾肆元整(¥79044.00)。
赵吉祥
(2016)黔0322执256号
1970-01-01
被告重庆祥驰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陈元发
(2016)黔03执120号
1970-01-01
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363.56万元
桐梓县黄连乡煤矿
(2016)黔0322执1015号
1970-01-01
一、申请人刘承祥于2016年3月24日解除与被申请人桐梓县黄连乡煤矿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二、被申请人桐梓县黄连乡煤矿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承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后续治疗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工伤补偿费用人民币壹拾叁万零捌佰元整(130800.00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鉴定费由申请人刘承祥向桐梓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申领,被申请人桐梓县黄连乡煤矿予以配合;不足部分由被申请人桐梓县黄连乡煤矿支付。履行期限2016年6月30日前。三、申请人刘承祥放弃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四、被申请人桐梓县黄连乡煤矿终止与申请人刘承祥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
马永会
(2016)黔2328执52号
1970-01-01
一、解除冯国成与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的劳动关系。二、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支付冯国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3845.25元/月=23072.00元。三、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支付冯国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3845.25元/月=23072.00元。四、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支付冯国成停工留薪期待遇3580元/月÷30×80天=9547.00元。五、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支付冯国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3580元/月=32220.00元。六、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支付冯国成住院伙食补助费10元/天×29天=290.00元。七、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支付冯国成劳动能力鉴定费320.00元,检查费23.00元,交通费500.00元。以上合计:89044.00元。八、对冯国成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扣除冯国成与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达成协议后已领取的费用10000.00元,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一次性支付冯国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柒万玖仟零肆拾肆元整(¥79044.00)。
遵义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6)黔03执恢6号
1970-01-01
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5000万元
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
(2016)黔2328执52号
1970-01-01
一、解除冯国成与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的劳动关系。二、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支付冯国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3845.25元/月=23072.00元。三、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支付冯国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3845.25元/月=23072.00元。四、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支付冯国成停工留薪期待遇3580元/月÷30×80天=9547.00元。五、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支付冯国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3580元/月=32220.00元。六、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支付冯国成住院伙食补助费10元/天×29天=290.00元。七、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支付冯国成劳动能力鉴定费320.00元,检查费23.00元,交通费500.00元。以上合计:89044.00元。八、对冯国成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扣除冯国成与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达成协议后已领取的费用10000.00元,由贵州福平煤业有限公司安龙安泰煤矿一次性支付冯国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柒万玖仟零肆拾肆元整(¥79044.00)。
杨龙美
(2015)西执字第00972号
1970-01-01
一、限被告顾兴祥、杨龙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游家英借款188万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8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自2013年2月25日起支付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游家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80元,由原告游家英负担9380元,由被告顾兴祥、杨龙美负担25900元。
贵州桐梓华林水泥有限公司
(2016)黔0322执1002号
1970-01-01
一、贵州桐梓华林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遵义销售分公司货款人民币238415元; 二、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38元,由贵州桐梓华林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即生效。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生效,并于2015年10月14日签字确认。
周红林
(2016)黔0324执300号
1970-01-01
被告周红林给付原告叶昌荣1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
王利平
(2016)黔0381执1236号
1970-01-01
一、被告江守宣、王利平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江开洪2013年5月25日借款150万元,2013年5月29日借款20万元,2013年10月29日借款70万元,共计240万,并自2014年12月10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二、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424.00元,保全费5,000.00由被告江守宣、王利平承担。
王利平
(2016)黔0381执1235号
1970-01-01
一、被告江守宣、王利平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江开洪2013年8月1日借款100万元和2014年6月11日借款150万元,共计250万元,并自2014年12月10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二、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800.00元,由被告江守宣、王利平承担。
徐强
(2016)黔0381执1234号
1970-01-01
一、被告李涛、被告徐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艾吉先欠款1820000元,并支付原告艾吉先从2016年2月5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价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182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艾吉先的其他诉讼请求。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5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涛、被告徐强、被告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张永
(2014)盘法执字第01830号
1970-01-01
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代偿款631476.01元、利息12768.8元、资金占用费155989.3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000元
王朝强
(2016)黔03执147号
1970-01-01
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400万元
徐庆
(2016)黔0402执380号
1970-01-01
一、驳回原告李云伦、杨小凤的其他诉讼请求。二、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上诉人李云伦、杨小凤因杨小伟死亡造成的损失人民币61000元。三、由被上诉人龙二勇赔偿上诉人李云伦、杨小凤因杨小伟死亡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415.95元(执行中扣减被上诉人已经给付上诉人李云伦、杨小凤的30000元)。四、由被上诉人徐庆、赵明秀赔偿上述人李云伦、杨小凤因杨小伟死亡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5374.36元。以上二、三、四项在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8716.48元,减半收取4358.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16.48元(缓交),邮寄费32元,合计13106.72元,由被上诉人龙二勇承担3179.12元,由被上诉人徐庆、赵明秀承担3179.12元,由上诉人李云伦、杨小凤承担6748.48元。
何丽
(2016)黔03执204号
1970-01-01
由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92万元及2015年6月12日至9月12日的利息314880元,并支付从2015年9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每月按借款本金的百分之二计算的利息。
贵州添悦矿业有限公司
(2016)黔03执85号
1970-01-01
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6785730元
杨江南
(2016)黔0628执209号
1970-01-01
被告杨江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松桃淑南服装厂人民币99000.00元,并以99000.00元为基数,承担从2014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
尚文兵
(2016)黔0329执492号
1970-01-01
由杨清平、尚文兵支付给余庆铭城建材租赁部款项2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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