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15,829条黑龙江失信被执行人相关结果
张春生
(2014)呼法执字第00041号
1970-01-01
给付劳务费及利息143424.00元
刘洋
(2015)呼法执字第00048号
1970-01-01
刘洋赔偿何泽军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采集辅助器具费、卫生材料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用等合计400000.00元。刘洋于2011年11月某前给付何泽军人民币200000元,余款200000元,于洋于2013年6月某前结清。保险公司保险金由刘洋领取。
刘永金
(2006)呼法执补字第00039号
1970-01-01
被告刘永金欠原告呼玛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借款本金6020.77元,利息724.30元(计算至2004年9月6日,利率按万分之三计算),于2005年9月6日前一次付清。
刘永志
(2014)呼法执字第00013号
1970-01-01
被执行人刘永志、贺鸣还款5000元
刘凯武
(2015)让执字第01697号
1970-01-01
被告肇源县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汇金小额货款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0万元。被告王建文、陈东宁、刘凯武对上述借款本息9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德对上述借款本息中的3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张燕
(2014)呼法执字第00043号
1970-01-01
给付借本金97734.78利息1188.71元。
范彬彬
(2015)让执字第01806号
1970-01-01
被告范彬彬给付原告欠款490000元。
高岩
(2015)穆执字第00754号
1970-01-01
一、四被告各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关利息(日期从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利随本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0元,由被告负担
郭金玉
(2012)让执字第00967号
1970-01-01
被告郭金玉于2011年10月10日起每月向原告张万林还款1600元,直至还清26000元为止;案件理费225元由被告承担。
屈建平
(2012)庆高新执字第00089号
1970-01-01
一、被告大庆俊通油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屈建平、苏金生于2011年8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吴开林货款40万元、利息12000元,合计412000元;二、案件受理费3740元(已减半),由被告大庆俊通油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屈建平、苏金生负担。
李英
(2014)让执字第01128号
1970-01-01
被告给付原告3200元
刘陈
(2016)黑2721执20号
1970-01-01
被告刘陈每月给付刘凯泽抚养费300.00元,从2015年8月份开始每三个月给付一次,至刘凯泽18周岁止。
高伟
(2012)让执字第01174号
1970-01-01
一、被告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二、被告王迎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525元及邮寄费88元、公告费710元由被告高伟承担,被告王迎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1)香执字第00230号
1970-01-01
一、终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与被告石文利、被告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二、被告石文利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阴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借款本金330366.25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算,包括复利和罚息,从2008年7月6日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三、被告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对被告石文利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68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石文利负担,被告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石文利应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1)香执字第00226号
1970-01-01
一、终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与被告李志彬、被告王丽君、被告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二、被告李志彬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阴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借款本金312491.49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算,包括复利和罚息,从2007年8月18日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三、被告王丽君、被告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对被告李志彬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71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李志彬负担,被告王丽君、被告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志彬应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1)香执字第00231号
1970-01-01
一、终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与被告陈升伦、被告赵冉、被告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二、被告陈升伦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阴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借款本金297808.49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算,包括复利和罚息,从2007年8月6日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三、被告赵冉、被告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对被告陈升伦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23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陈升伦负担,被告赵冉、被告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陈升伦应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1)香执字第00228号
1970-01-01
一、终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与被告毕宏伟、被告申伟、被告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二、被告毕宏伟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阴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借款本金296715.22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算,包括复利和罚息,从2007年8月11日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三、被告申伟、被告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对被告毕宏伟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4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毕宏伟负担,被告申伟、被告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毕宏伟应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哈尔滨泰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6)黑0110执752号
1970-01-01
空
陈维芬
(2015)穆执字第00792号
1970-01-01
一、农合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一个耕地季节前返还原告所分13.5亩耕地;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返还居住第原告的房屋,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0.9万元;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由被告负担
黑龙江顶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5)让执字第00425号
1970-01-0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被告黑龙江顶豪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给付原告孙福神妙材料款35万元及利息2.5万元。案件受理费3462.5及邮寄 费22元由被告承担。
失信被执行人热搜
更多鄂尔多斯企业失信排行
推荐失信案件
长春远博物流有限公司
(2015)延执字第01573号
江苏宋达建设有限公司
(2015)苏0804执字第03054号
宝鸡市鑫强钛业有限公司
(2016)冀0637执40号
重庆嘉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16)沙法渝0106执字第00348号
惠州市三联金洲置业有限公司
(2014)惠城法执字第01490号
开封青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5)鼓法执字第00371号
泰州市成玲不锈钢有限公司
(2015)泰兴执字第04926号
泰州市成玲不锈钢有限公司
(2015)泰兴执字第04927号
泰州市成玲不锈钢有限公司
(2015)泰兴执字第04925号
共青唐人服饰有限公司
(2016)赣04执59号